
2人免职,1人降为一般员工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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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举报称, 重庆重粮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一粮库将过期应急大米更换包装,重新打码新日期后销往当地一些乡村学校。
今天(10月14日),南都记者获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了通报。
通报表示,重庆市委、市政府对群众实名反映关于“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一事高度重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抽调45人分6个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处置。
通报称,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阳粮食公司”)为 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
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前提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
按照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将储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
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 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 经逐一核查, 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 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耗量向该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配送的周期最长为10天。专项调查组对所涉学校购进台账、使用记录和该公司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销售数据逐条比对核查,以上23119.5公斤大米 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重庆粮食集团已 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采写:南都记者 马辉
视频:南都见习编辑 吴若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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