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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深圳这三个“危险区”擅入最高罚10万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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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大鹏新区向社会公布三处“临时自然灾害危险区”,并划定范围,这是 全国首个“临时自然灾害危险区”。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自2023年11月正式施行以来,大鹏新区经征求新区各单位意见、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以及多轮修订,于近期发出通告正式公布划定范围:大鹏半岛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大鹏新区管辖大鹏海域范围。

深圳市大鹏新区减灾委办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规定采取禁入措施。 台风蓝色预警、暴雨橙色预警、雷雨大风橙色预警、强季风黄色预警及以上级别自然灾害预警信号期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如有违反,将责令离开,并对单位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应急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通告原文

深圳市大鹏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深圳市大鹏新区自然灾害危险区的通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以及相关自然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合大鹏新区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自然灾害危险区公布如下:

当以上区域存在对应气象预警信号时,即自然生效为临时自然灾害危险区。

特此通告。

深圳市大鹏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延伸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服从抢险救援指挥。

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响应措施要求,采取自然灾害避险措施。

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离开,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应急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来源:南方+

编辑:林诗妍返回,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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