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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延长至18天假!一地官宣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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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明确将延长婚假。

据公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公告还表示,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公告指出,近年来,群众要求延长婚假的诉求不断增多。适当延长婚假是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年轻人的结婚和生育意愿,对于促进适龄婚育、激发生育潜能、提振生育水平、推动山东省人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充分沟通基础上,研究拟定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婚假相关规定

  • 婚假天数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 再婚、复婚的待遇

2021年,广东人社、深圳人社的官方公众号均曾表示:再婚享受与初婚一样的待遇。

  • 休婚假扣工资吗?

职工享受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 婚假可以分多次休吗?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

  • 休了婚假,还能休年假吗?

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婚假和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婚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全国已有25个省市区延长婚假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5个省(区、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延长婚假。其中, 山西、甘肃最长,可享受30天婚假。各省、市、自治区具体延长情况如下:

山西省 30天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甘肃省 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河南省 21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8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江西省 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省 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河北省 18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 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黑龙江省 15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25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吉林省 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重庆市 15天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福建省 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青海省 15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浙江省 13天

《浙江省婚假规定》

第三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安徽省 1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江苏省 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贵州省 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海南省 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天,参加婚检可延长至1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北京市 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上海市 10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天津市 10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辽宁省 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西藏自治区 10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陕西省 法定3天,参与婚检可延长至13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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